金融理财服务管理金融理财服务管理金融理财服务管理近日,新会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全屋定制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认定售卖“三无产品”的家具店构成欺诈,判决家具店向消费者小张退还货款3000元,并按货款的三倍向消费者小张赔偿9000元。
小张向某知名品牌家具店订购“全屋定制”家具,并签订《家具定制合同》,其中载明:A牌1.5米床垫,价格为1500元/套,2套合计3000元。小张收货后,发现家具店交付的两套床垫显示为“Axx”牌,与原约定品牌不符;且未显示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产品信息,也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亦未标明型号、材质、规格等。后因与家具店交涉未果,小张将家具店诉至新会法院金融理财服务管理,要求其退还购买床垫价款3000元,并按价款的三倍向其赔偿9000元。
家具店辩称,小张在订购时已经试用并查看过床垫样品,其交付的产品与其订购完全一致,不存在质量问题。
本案中,家具店违反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标识要求,在明知案涉床垫没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以及产品规格、主要成份,以及没有任何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属于隐瞒商品重要信息。
此外,家具店向小张实际交付的是“Axx”牌床垫,但其在合同中直接将商品描述为“A牌1.5米床垫”,床垫所用标识突出使用“A”字样,导致小张误以为是知名度更高的“A”牌床垫,进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擦亮眼睛,注意甄别商家以及商品信息,切勿轻信广告;同时在消费过程中注意保留合同金融理财服务管理、订单、发票等相关购买凭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营者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标识要求,保证进货渠道有合法来源,确保商品有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应标明产品规格、主要成份等拒绝售卖“三无产品”;同时要强化诚信意识,切勿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情况,故意不告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误导消费者。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金融理财服务管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标题:《全屋定制遇上“三无产品”?法院:构成欺诈,支持假一赔三【小案件·大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