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甲方自定规格的家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家具图纸、样品、技术资料等材料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乙方送货的,运费及运输途中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自提的,运费及运输途中风险由甲方承担。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家具的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督检验,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图纸、样品、技术资料等,并按照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及技术资料。
(三)乙方交付家具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及发票等。
(四)如甲方未支付价款,在双方没有例外约定时,乙方对完成的家具享有留置权。
甲方应对家具的用材、数量、商标、规格、色泽等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及时提出。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家具未达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或更换,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乙方返工或更换后,仍未达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家具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四)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甲方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一)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可免除相应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调解;或选择下列方式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定作人(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承揽人(乙方)(盖章):_________
制作办公桌椅共_________套,桌台为_________元/套(含附柜),椅子为_________元/张,_________个_________书柜,为_________元/个。总金额:_________元。(备注按已有的规格、款式、尺寸、质量现场量取后制作)。
甲方按乙方要求制作样板,样板须经乙方认可并封板,甲方按样板生产、交货,如有制作问题由甲方负责修改。(注:用料、材质、尺寸必须按乙方样板,如果末按乙方样板生产,而导致教职工无法使用由甲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甲方负责全包工包料,应严格按照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乙方检验。甲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办公家具的质量时,乙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保修期为_________年,在保修期内,家具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在保修期内,因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甲方应为乙方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乙方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定购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甲方交货给乙方进行验收,验收以所封样板为标准。验收合格,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如不合标准,甲方负责修改或更换直至验收合格为止。乙方提出小批量的增补,甲方应按原价和乙方提出的交货时间,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
包装必须按厂家原包装标准,装载必须与运输方式相符,期间损坏、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包装不予退还。
即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0%,扣留10%货款为一年期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到期无质量问题付清。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家具或完成工作,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金融理财服务管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家具,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家具的毁损、灭失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5)甲方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甲方实行代运或送货的标的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责任。
(1)乙方中途变更标的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中途废止合同,属甲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甲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
(3)乙方如无故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每推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标的物的,除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乙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标的物的,甲方有权将标的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乙方;变卖标的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乙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标的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十、甲、乙双方必须严格认真地履行合同,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或有关机关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十一、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修订,协商不成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维尚集团董事长欧阳熙说,“因为我们有IT背景,所以不一定要遵循所谓的常理,我们有时候甚至是反着来的,或者是横着做一些事情。”
正是不遵循所谓的常理,反向思维,欧阳熙从这个世界性难题中,捕捉到消费者痛点,推出维意定制品牌,创新性地提出数码化定制概念,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变革传统家具制造业,引领中国家具、装修行业服务升级。
欧阳熙认为,家具、装修应该以消费者为中心,而不是以企业为中心,客户需要什么,企业就设计什么、生产什么。
因此,早在十年前,欧阳熙就提出“先定家具后装修”的消费观念,而不是装修之后再配家具,导致家具与装修风格无法统一,造成违和感。
然而,要“先定家具后装修”,就必须变革企业的标准化生产方式,适应消费者的个性化定制需求。
为此,维意定制通过信息技术改造,采用仿真和虚拟设计制造、参数化智能设计、网络协同设计等现代化技术,把销售设计网络化、生产排程电脑化、制造执行信息化、流程管理数码化,建立了一个“大规模家具设计定制生产系统”,使消费者的个性化家具定制成为可能。
与此同时,维意定制以信息化为手段,通过终端销售设计软件、网络协同设计平台与基于虚拟现实设计技术的计算设计服务系统,推出数字化销售设计的创新商业模式,最大限度地满足终端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而在生产端,维意定制研发数字化设计支撑平台,实现设计数字化、制造一体化、生产自动化、产品智能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建立了一个面向家具行业的开放性软件与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传统家具产业技术升级和经营模式转型。
欧阳熙的创新之举,还体现在增强维意定制家具设计的软实力,他引进国际设计师,以“世界设计,定制在中国”为诉求,开创国际设计师服务中国定制家具企业之先河,以全球化的视野塑造维意定制品牌。
欧阳熙针对中国消费者装修后,再选购衣柜、书柜、沙发等家具的消费习惯,推出“全屋家私定制”服务概念。他认为,维意定制的“全屋家私定制”可以实现家居风格统一,从设计、选材与规格、色彩,到功能、环保与配套升级,每一件家居产品单独定制,但都是“全屋家私定制”体系的有机构成单元,而每个空间又有特定的风格主题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要,形成一个协调、流畅的家居空间。
在售前环节,“维意销售设计系统”免费为消费者设计平面布局图、3D效果图和产品图,让消费者零风险消费,通过Iscan终端真正参与到设计中,体验全屋模拟,虚拟现实空间。
“维意条码化生产系统”让每个产品部件都有独立的身份证,通过自助订单查询系统,让每位顾客成为维意定制的品质监督员,与维意定制一起控制定制家具的生产流程。
顾客“维意订单查询系统”,可以随时随地在线查询订购产品的状态。而维意定制则通过CRM系统,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提供400电话服务,与客户进行零距离沟通。
多年来,维意定制推出的“免费上门量尺服务”、“免费做定制数码方案,未定家具先看效果图”、“款式可以设计、颜色可以选择、尺寸可以变化、预算可高可低、安装快速环保、送货迅速免费”、“一年保用,五年保修,终身维护”服务,早已深入消费者心中,已经成为维意定制的标签和品牌识别符号。
家住万达大湖国际公馆的林小姐就坦言,“家除了美观、舒适以外,更主要的是体现一种家居文化,我希望家在设计风格上能体现我对生活的态度和价值追求。”
逐渐成为消费主流的80后、90后一代,有着超前、时尚的消费理念,强调自我、追求个性成为他们在家居设计上的首要选择。如果有一款家具可以任意拼装搭配,可以选择自己喜爱的颜色和各种功能部件进行组合,从而打造属于自己的个性家居空间。如果厌倦了现有的装修格局,只要增加或者减少几个组件,就可以实现功能和风格的双重升级,既减小了购买压力,又减少了旧家具的浪费,达到时尚和实用两不误,必然会受到他们的热宠。杰玛家具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成功的榜样,他们的每件产品均以年轻消费者的使用习惯为依据,从材料、外观、结构、环保等提出要求。所有产品均采用标准化设计,可以任意拼装搭配,消费者可以选择自己喜爱的颜色和各种功能部件进行组合,打造属于自己的个性空间,该种方式提高了家具DIY的组合功能,也改变了传统家居单调的色彩。
热爱自由,追崇多变,讨厌乏味和一成不变的消费者使得家具定制服务也悄然兴起,成为消费者“新宠”。一对打算定制家具的年轻人向笔者介绍说,“我们在家居卖场选家具时,感觉许多品牌的产品看起来都大同小异,所以想到定制家具。”目前,定制家具的种类越来越多,从沙发、衣柜、橱柜、洁具、餐具等产品,都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喜好、居室空间的尺寸以及家里整体装饰风格量身订做。不少家具厂商还推出了从家具制作到饰品搭配的整体定制服务,让人们对家居有了前所未有的丰富想象空间。
传统意义上,家具按材质分,可以分为实木(全木)家具、人造板家具(板式家具)、弯曲木家具、聚氨酯发泡家具、玻璃钢家具、金属家具。如今走进家具卖场,在询问家具材质时,我们会听到很多的新名词,“我们的家具是用实木颗粒板制作的,是新型的环保材料。”“家具的材质是实木压缩板。”“我们的板材是新型的中纤板。”在小编走访各大家居卖场中的板式家具商家时,频频听到这样的新名词。在小编的走访中发现多数消费者都被这些新名词所迷惑,只有少数消费者表示了怀疑。据小编了解,所谓实木颗粒板、实木压缩板其实就是传统的刨花板,而中纤板也是传统密度板的一种。
林先生从某欧式家具专营店订购了一套实木家具。货到后,他发现其中的餐台、电视柜、书柜主材标注为泰国柚木,但实际上是密度板和多层板贴柚木皮;卧室的4件家具主材标注为北美樱桃木,实际是密度板和多层板贴樱桃木皮。对此,林先生要求这家公司退货并双倍赔偿。后经调解,双方协商将原家具退回并重新制作一套。但该家具公司未履行当初调解协议,新做家具仍存在材质不符情况。家具公司表示,重新制作的家具已经是实木产品,只是消费者对实木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
在家居环保日益受消费者所重视的今天,作为消费源头的生产方,只有加大对环保材质的研发,真正为消费者的家居环境保驾护航,才能让“环保家居”的道路走得更顺畅。所以消费者在选购家具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不被换汤不换药的家具材质蒙蔽。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现代家居中家具三种不同实现模式的分析和比较,指出现代家居中家具完全“个性化”大规模定制方式将变为主要实现模式。
家具是指人类维持正常生活,从事生产实践和开展社会活动必不可少的一类器具,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家具直接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精神状态,因此人们越来越注惫家居室内环境的设计。在家居中,家具又占有很大的比重.对室内设计的影响较大。家居中室内空间的设计是千变万化,丰富多彩,实现手段也是层出不穷,但家具的实现模式却有限。
1现代家居中家其实现棋式纵览国内外家居中家具的实现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下面三种主要模式:
成品家具设计风格可为时尚、现代或古典,制作工艺精湛,细节完美无暇,特别是一些知名品牌的家具,如曲美、大奋等,它们拥有优秀的设计人员,先进的生产设备,精湛的生产工艺,设计制造出大且优秀的,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家具,成为现在家居中家具实现模式的主要方式。
为了实现家居的个性化,体现自我意识,充分利用居室空间,提高消费者的参与程度,许多家居中室内空间设计、装饰,家具的制作采用现场打制的方式。家具和室内装饰能充份体现消费者独特的审美情趣、个人爱好、生活习惯等,形成一个独具特色的,富于个性化的居室空间。
家具在家具厂(特别是进行系统生产的家具企业)根据消费者的爱好、审美等要求,由专业的设计师设计出时间与空间动态变化的系列家具,可以满足空间的充分利用、富于个性化的家具。同时在家具设计和后期空间与功能改变的过程中,给消费者留有一定的参与空间,然后由家具厂采用工业化设备生产,现场进行装配。
成品家具设计风格可为时尚现代或古典,制作工艺精湛,细节完美无暇,安装方便,家具实现可以节约大皿的时间。同时,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粤好,在家具商场中进行直观地选择,自主选择性比较大。
成品家具是由家具厂或家具公司自行 研制、设计年口生产。家具厂或家具公司拥有实力雄厚的设计人员,完善的生产气及备,但受到设计人员素质和家具生产气及备的限制,其家具的被盖面较窄,家具在造型、材料、颜色、尺寸等已形成固定的模式,形成独其特色的品牌家具。在家具商场中展示的只能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家具、或最新设计的产品,大部分产品只能以图片的形式向消费者展示,无形中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空间。
现在社会的发展节奏非常快,商品房建筑设计变科少昙出不穷,室内布局形式是千变万化,很难形成固定的模式。家具设计节奏与更新换代与其相比,却很邓绷充匕这种节奏,造月扫见有的成品家具的风格、色彩、功能等不能与室内空间环境形成统一。同时成品家具在尺寸、体量方面也很难和空间精确配合,和室内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些因素制约了成品家具市场的发展。
现场打制家具,制作人员可以根据空间布局和形式,结合消费者的要求,充分发挥设计才能,更大程度的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使家具富于个性化。家具的造型、色彩、材料、尺寸等因素可以与室内空间要素完典配合,风格统一,形成一个宜人的家居环境。但是,现场打制的家具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
一是设计人员的素质不高。家居中家具的制作人员很多是工人(普通木工).其设计水平不高,或没有设计能力.家其的造型设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消费者的个人意见和倾向,也滚比是消费者自己根据自己的想象和要求自己设计家其方案.由工人制作。其家具的设计也和消费者的个人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制作出来的家具风格、材料、倾色也很难和室内装修风格一致。
二是受到机械设备的限制.家具材料的选择范围窄,限于木材、人造板、织物等.其中以人造板居多.家其的注匕型以直线型为主,变化少,使家其显得呆板、单调。
三是制作质量粗糙。家具制作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室内装修人员兼做的,其工艺、技术无法与工厂化相比,家具制作粗糙、手感、质感和视觉效果较差.手工痕迹明显。许多家具在使用不久产生质,问题,例如喷漆不匀,漆膜开裂,结构松动等,引起径济纠纷。四是材料难物尽其用。家具材料预葬比实际制作的要大,剩余材料被扔弃,造成家具制作费用增加。据统计,现场打制的家具费用比购买的家其费用高10左右。这种家具实现模式之所以存在.受传统思想的彩响七日交大。消费者认为家具的材料是自己买的,制作过程自己亲自监督,保证家具“货真价实”,减少材料的浪费。同时现场制作家具,自己还可以参与到设计中去,家具宫于个性引匕体现“自我意识”。实不知这是一种劳民伤财的形式。
家具厂或家具公司,根据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归纳抽取其中的共同点,按照一定的模数设计成可拆、可调、可变的家具。与此同时把消费者也纳入了设计系统,在家具的使用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愉要变化家具。这种类型的家具制作精良,形成序列化所有的零铆明嘴吕变成了一件家具,实现了家具的互动化。
但是,工厂定制生产的系列化家具,其变化受到造型、材料、结构、连接件等因素的限制,仅限于劝自些种类的家具,如柜类家具。同时.系列化家具的设计周期比较长,节奏比较慢.无法适应现代生活的快节奏。造型模式化,工业化味道较浓,显得呆板、单调.无法满足现代人精神愉求。
“个性化”大规橄定制分析现代家居中三种家具实颐兜趁式,完全“个性化”定制将成为家居中家具实现模式的主导形式,实现家居中家具与室内环境的协调统一。这种家具实现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3.1“个性化”特征突出这种模式完全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采用“以人为本”的设训澳魁念,由家具设计师与消费者进行面对面彭狡老汁,在风格、功能、颜色、材料等方面完全符合消费者的个性要求,风格独特,“自我意识.味道浓厚,极富个性化,避免了家具在不同家具中重复出现。
3.2营销概念的突破——品牌展示家具商场的作用不再是展销家具,它只是该品牌家具的一个展台,销售人员变为专业化的具有诏斤们能力的设计营销人员。消费者选择的不再是实在的家具而是家具品牌,家具公司以及他们的制作工艺等。营销人员上门进行室内空间的实地测量,确定家具的功能尺寸范围,再把消费者的要求(风格、材料、价格、功能等).通过网络传送到公司的设计部门,由专业的设计师进行设计,然后再传回到展厅,由客户签字认可进行生产.让客户买到想买的家具。或者是客户在家具公司的网站公查阅公司现有的家具图片,输入自己的各项要求和相关信息.公司设计部门的设计人员把设计好的图片传给客户,并通过网络签订相应的购买合同,完成家具的个性化定制。再者,设计营销人员现场进行设计.直观明了.
现代人的生活节奏比较快,工作压力增大,人情趋于淡漠,希望回到具有自我设计的温馨之家后,能够放松身心,缓解情绪。在工作之余能够亲自动手设计和制作自己想要的家具,心情更加舒畅。个性化定制的家具,在设计和使用中给客户留有一定的参与空间,使客户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调整或重新规划自己的家具。例如把办公案的柜体重新规划为抽屉或隔梁抽屉内部空间细致划分,使用更加方便。看粉自己亲手改制的家具,心中充满喜悦,更加喜爱它。
在传统营销模式下很多家具企业的设计师闭门造车,只是根据简单的市场调查进行产品开发,设计出来的家具局限性很大,很难满足大众据求。而在“个性化”定制营销中,设计师有很多机会与消费者面对面沟通,很容易知道消费者的直接要求,进而能开发贴近消费者祷求的产品。
完全“个性化”定制虽然是今后家居中家具实现模式的最佳方式,但是现在还不是很成熟,还有许多的技术、服务、管理等因素播要考虑,基础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去探索,但这种历史潮流是不可以逆转的.
[2]李丈彬.建筑宜内与家其设计人体工程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3]文嘉.璐新的制三为澳式:“大规模定制”[J].上海:家其,2002一1:42-46.
(讯)近几年,定制家具所占市场份额逆势上扬,达到20%,预计3~5年内将增长到40%。巨大的定制市场潜力,使四川的一些企业纷纷进入定制家具行业,全友、掌上明珠、升达、百V等传统家具建材企业纷纷开始涉足定制家具行业。这些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早的家具企业,尝到了信息化带来的甜头,逐步以智能制造、柔性制造为突破口,通过行业融合,已经探索出一种新型智慧家居业态。
家具信息化的成熟给家居信息化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四川家居企业以智能制造、柔性制造为突破口,通过行业融合,已经逐渐探索出一种集设计、制造、装修、家居等为一体的新型智慧家居业态。
“但这还不够,定制企业信息化需要的是从销售端到后平台再到生产端的有效连接。如果这些环节不能打通,就无法做到工业4.0,实现个性化的私人定制。”在此前召开的定制家居行业信息化经验交流会上生活家集团董事长刘硕真对此表示了自己的看法。
“互联网+智慧家居”将有望改变这种现状。传统制造业通过采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可以改变原有产品研发及生产方式。“通过对家具制造业定制化模式的不断完善,企业可以从产品整个系统以及业务板块,实现对整个流程的监管,扩大定制化规模化。用户也将便捷地通过企业电商平成个性化定制。”更为关键的是,这些业务模块与设计、制造、装修等各个流程可以实现无缝连接。
可以预见,在“互联网+”和智能制造两大引擎的推动下,家具制造业、家居业和家装业将走出一条多维一体化融合式发展的道路,让“私人定制”实至名归。(来源:四川在线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2016 年5 月,各大媒体以采访雷洋尸检专家证人张惠芹为标题报道了备受社会关注的雷洋涉嫖死亡事件的最新进展,纵观所有报道,媒体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惠芹的称谓无一例外的都界定成了专家证人。针对报道中提及的受雷洋家属委托,经检察院审批的中立第三方张惠芹教授的专家证人这种身份定位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什么样的人才能具备专家证人的条件和资质; 专家证人发表意见的法律属性和证据效力应如何确定; 在侦查阶段能否启动专家证人制度,应由谁来启动,如何启动等等问题,都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思。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均没有专家证人和专家辅助人的明确字眼,而是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笼统的概括专家证人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这就导致在诉讼活动中容易产生角色错位、职责错位的可能,特别是容易出现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同于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或专家证人等问题。
笔者认为,将雷洋案件中接受雷洋家属委托,经检察院审批的中立第三方张惠芹教授身份既不能界定成专家证人,也不能界定成专家辅助人,更不能与鉴定人相混同,而应该将其身份界定成见证人。我国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具体专门知识的的诉讼地位,从而改变司法实践中角色错位、职责错位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4 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此法条将鉴定对象命名为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将鉴定人命名成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2 款至第4 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学界对此法条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又界定成是专家辅助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二者难以区别,相混淆的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更名,明确其诉讼地位。
在我国,对于雷洋案件中的张惠芹教授诉讼地位的界定,笔者认为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因为我国的证人是不需要当事人的委托的,其有法定义务对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庭陈述,也不具备可更换性,而雷洋案件中张惠芹是雷洋家属委托的,其并没有亲身感知案件事实,也是可以更换的。媒体在报道中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惠芹的称谓无一例外的都界定成了专家证人,这是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引入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笔者认为这种提法不妥。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被视为证人的一种,其诉讼地位并不会因为具有某一领域的专家身份而被法院特殊对待,而是向普通证人一样需要出庭接受询问,其诉讼地位与普通证人的诉讼地位相似,关键区别在于专家证人具备专业知识,具备可更换性,而普通证人不具备可更换性。
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制度都是为消除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障碍而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中形成的,前者是当事人主义的产物,后者是职权主义的产物。就比较法视角来看,两系有逐渐融合的趋势,但以日本和意大利为典型代表的职权主义国家在改革中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专家证人制度,并没有直接移植或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没有建立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并行的机制,而是创设了有别于专家证人制度的所谓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或技术顾问制度。在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制度下,也不可能实现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并行的机制,一是因为如果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就会显得多余,专家证人的出庭在一定程度上就完全可以取代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提供证据,并且专家证人在聘请程序上简便易行,当事人均按照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专家,这些专家会竭力质疑对方的专家争议,以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利益,其后果便是司法鉴定制度边缘化,进而被闲置; 二是我国目前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影响诉讼效率和公正的问题,如果盲目的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势必会加剧此类问题的发生,因为聘请专家证人的程序简捷便利容易被当事人滥用,法庭将容易成为各方专家的必争之地,尤其是在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惜代价聘请专家证人时,不仅会出现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成本大量拖入或拖延诉讼的弊端,也会出现因当事人经济条件的差异造成在专家证人使用上的新的诉讼不公平。因此,在雷洋案件中,各大媒体均把张惠芹教授称之为专家证人实属不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创设是从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出发,在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顾问专家、技术陪审员等制度和大陆法系鉴定证人、辅佐人、技术顾问等制度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该制度创设目的一是弥补在法庭审理中法官专业知识的缺乏,抑制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过度信赖; 二是协助当事人辨别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避免当事人因无力质证而无端怀疑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所引发的一些无意义的重复鉴定。专家辅助人这一词也是我国学理上的概念界定,学界、司法界普遍认为我国2013 年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2 至第4 款在立法层面上第一次正式确认了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但纵观刑诉法全文,法条仅是笼统地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诠释专家辅助人,并没有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使用专家辅助人一词。专家辅助人制度旨在法庭审理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其使用阶段只能限定在法庭审判阶段,并没有扩展到侦查和起诉阶段。因此,笔者认为,在雷洋案件中,张惠芹接受雷洋家属委托,经检察院审批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的雷洋尸检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张惠芹具备专门知识,但并不属于专家辅助人,因为我国尚未在侦查阶段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8条规定: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9 条对此作了一直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条款提到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既包括了鉴定人和提供鉴定意见技术性服务的专家两种人,两种人都是勘验、检查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前者出具的法律文书可以是鉴定意见,但后者出具的法律文书则不属于鉴定意见,而是检验报告,后者身份界定成检验人更具说服力。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87 条明确规定: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这里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并非鉴定人,而是检验人,有学者提出将该检验人界定成审前阶段的专家辅助人,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此观点还值得商榷,因为上述检验人亲自参与了勘验、检查活动,是活动具体实施者,我们的专家辅助人并不是检验过程的参与者,而只是对检验者做出的检验鉴定意见进行法庭质证,帮助法官理解专门性问题。如若将专家辅助人与具体检验人相等同,就意味着专家辅助人制度与鉴定人制度项合并了。
对于雷洋案件中张惠芹教授的身份可否界定成刑事诉讼人呢? 笔者认为,这种界定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人。,由此法条可知,对于公诉案件,委托刑事诉讼人的起始时间是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方可委托,在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诉讼人。北京市检察院的官方微博报道称,雷洋案件是由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自侦的渎职犯罪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该案件至今只是处于侦查阶段,尚未侦查终结,因此受雷洋家属委托的张惠芹教授不具备刑事诉讼人的法定要件。笔者认为,将雷洋案件中接受雷洋家属委托,经检察院审批的中立第三方张惠芹教授身份界定成见证人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定制的家具会更加能够适应你的家,虽然很多家居市场上都有成品的家具,这些家具大部分都价格比较昂贵,因为在这样的商场本来门面租金都比较贵,还要多个店员管理,大大增加了成本,而这些钱最后都会算到顾客们要购买的商品上。
而很多定制家具都是厂家直接生产的,不足之处就是提货的时间会比成品家具时间长一点,短则需要十几天,在装修旺季或者厂家有大订单的时候,可能会要一个月也说不定。
在定制家具时,我们需要提前规划好时间,按照工期提前半个月左右定制,就能掐准时间入住了。最主要的是定制家具更适应我们的家,因为房子是固定这么大的,只能让家具去适应我们的房子,而不是房子去适应我们的家。在商场上购买的家居就会遇到短二三十厘米,有时还会导致家具挡住开关或者插座之类的金融理财服务管理。
一般来说,质量好的实木的家具价格会比较贵,而一些普通木材的硬度会更不太上。有一些家具才有聚合板,性价比会比实木的更高。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所有的实木家具表层都要刷一层油漆,目的是为了保护实木,防止氧化和磨损、长虫子。大部分油漆中都含有一定的甲醛,在挑选家具的时候这样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室内空气的污染源主要有木质家具、装饰材料、油漆涂料,这些材料释放出来的有机挥发物,不仅是污染室内空气的主要原因,还是降低室内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木材自身可释放多种化合物,如醛类等,其中部分化合物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例如,常温下,甲醛是一种有刺激性气味、无色、易溶的气体,是一种潜在的致癌物质。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木质家具的有机挥发物。
本文分为三部分,首先介绍有机挥发物的概念;其次,介绍国内外针对检测木质家具中的有机挥发物的研究现状、成果;最后,探讨木质家具有机挥发物的检测方法的研究趋势、建议。
针对有机挥发物的定义,国内外有多种。下面主要介绍以下几种:美国联邦环保署定义是除二氧化碳、一氧化碳、金属碳化物、碳酸、碳酸铵、金属碳酸盐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沸点在50摄氏度到260摄氏度之间、熔点低于室温的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总称;ISO 4618-2006定义有机挥发物为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地进行挥发的有机液体或固体等。上述的定义有所差异是由研究对象的差异造成的。在本文中,有机挥发物采用的定义是常温常压下,能参加光化学反应或挥发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国外专家学者研究了木制品有机挥发物的检测方法,制定相应的标准,特别是日本、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制定了许多的标准。下面主要介绍检测有机挥发物方法的发展、相关的标准。
首先,针对木制品有机挥发物的检测方法,美国有“小气候室法测试在特定环境下木制品除甲醛外的有机挥发物释放”释放、“大气候室法测试室内材料有机挥发物释放”。前者主要是检测木制品释放出的醇类、烷烃类化合物、醛酮类化合物等,采用的方法是利用吸附剂进行吸附,随后经高温热脱附后进行色谱分析;后者检测的有机挥发物主要有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氧化物、非极性和极性化合物及其他种类的有机化合物,较前者范围较广,采用的方法也较多。国外检测木制品有机挥发物的研究重点针对的是人造板有机挥发物的检测,专门针对家具的研究还很少。国外专家学者进行了家具涂料及家具的有机挥发物的释放的研究,如T.Salthammer检测家具表面的不同涂料释放的有机化合物,他通过气候室方法进行了该研究,研究的结果表明室内的总挥发性有机挥发物有150余种,包括芳香醛、酮、酯、脂肪醛、芳烃、乙二醇等。Carter等评价了影响办公家具有机挥发物释放的因素,文章中定义了一定的办公空间,通过家具类型、表面积对室内有机挥发物的浓度进行了影响评价。
其次,针对建筑材料的有机挥发物测试,日本相关的标准是“小气候室测定建筑材料有机挥发物及醛类释放”。针对建筑产品有机挥发物的测试,欧洲各国采用的是“建筑制品有机挥发物释放的测定”。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分布ISO1600标准。美国办公家具协会与美国环保局共同制定办公家具释放检测标准,2005年完成并了办公家具有机挥发物释放标准;2007年美国国家标准“办公家具、配件及座椅有机挥发物释放量测试方法”、“低释放量办公家具及座椅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挥发物释放标准”,并成为了办公家具有机挥发物释放的官方标准。2007年的标准重点测试在典型办公环境、产品使用条件下,办公家具、座椅所释放出的有机挥发物,含醛类。该标准还包括装载率问题,对各种尺寸的气候室可依照标准家具体系,通过计算得到装载率。但是该标准没有详细地阐述在办公环境下最低的家具有机挥发物释放的含量,只给出了笼统的含量限制。
我国已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对甲醛进行检测。该标准对于木家具的检测属于破坏性的检测,不能全面反映实际使用过程中木家具所释放的有机挥发物,检测过程较繁琐,且检测有机挥发物种类单一。国内学者李光荣等初步进行了木质家具有机挥发物检测方法的研究。在家具卖场,通过大气候室,模拟了家具的正常使用的环境,该学者采集总挥发性有机挥发物使用的是Tenax管,利用气相色谱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采集醛类使用的是DNPH管,利用高效液相色谱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以全面反应家具有机挥发物的释放含量。
目前我国检测木家具有机挥发物的方法是国家标准18584送审稿,首先该标准在单组分浓度、甲醛浓度、总挥发性有机挥发物浓度等指标方面的规定均高于美国办公家具协会所规定的值;其次,该标准之处的家具放置方式与实际室内的情况不符,值得借鉴美国办公家具协会的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再者,该标准只对甲醛的取样方法进行了详细地描述,未对有机挥发物的取样方法、材料进行详细地介绍,描述也较含糊;然后,该标准将二甲苯、苯、总挥发性有机挥发物划入了检测范围,并规定了各种物质的限量标准,且美国办公家具协会的标准也有较广泛的有机挥发物范围。(此段不顺,建议修改)
由于人们加深了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认识,室内空气的质量、整体家具有机挥发物的检测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因此,专家学者们的研究也会围绕以下两点进行:首先,通过模拟生活环境,找出符合环境要求的家具等,以免室内的空气侵害人体健康;其次,通过大气候室来对家具的使用环境进行模拟,检测整体木质家具有机挥发物。
对于木质家具有机挥发物的检测研究,本文结合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通过大气候室模拟真实的环境,检测家具有机挥发物,已得到较真实的有机挥发物的释放量。
其次,在某些指标上,尽量使用国际上的标准,如大气候室的背景浓度、家具有机挥发物的释放限量,以提高家具的质量,增强我国家具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再次,在大气候室内,采取合适方式进行家具的放置,有利于对家具有机挥发物的检测。
最后,确定合理的室内家具装载率。不仅要利用有机挥发物的释放的不同等级来确定相应家具的装载率,还要考虑到室内其他的材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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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规定于2012年1 月1 日起在深沪主板上市的公司开始施行。2012年作为强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元年,分析2012年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情况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研究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现状以及解决相关问题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在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间,深交所、上交所共有948家主板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22家出具了非无保留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有19家,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有3家。研究发现,与2011年比较,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数量和比例都有所提高,说明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已取得一定成效。笔者将对这22家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进行简要描述,希望有所启发。
赵秀侠(2011)发现,工业企业大多是由国家或集体控股,比起经济因素,企业更加关注的是企业所面临的政治因素。国有股的“一股独大”,使得企业内部很难产生相应的制衡关系,更不用说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笔者对22家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进行统计,发现22家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大部分出现在第二产业,这主要是因为从事商品生产与流通的企业与其他产业的企业比较,规模更为庞大,成本费用核算更为复杂,在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方面更具有挑战性,出现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更大,这与赵秀侠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
内部控制缺陷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个“污点”,所以上市公司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的态度总是尽量的隐瞒或者规避。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披露年报及自我评价报告的时间都比较晚。经过统计发现在22家非无保留审计意见上市公司中有5家是3月末出具内控审计报告,17家均在4月才出具年报和审计报告。根据胡为民(2012)研究,内部控制指数排名靠前的中国上市公司大部分在1月、2月、3月年报和审计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内部控制审计越好的公司,其年报的时间就越早。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明确规定,内部控制有五大基础目标:战略目标、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维护资产安全、经营合法合规、财务报告目标。对22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除深天地A停产整顿1年、ST宜纸整体搬迁、ST凤凰亏损巨大、ST长油亏损等原因使得这4家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外,江淮汽车由于汽车召回事件出具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同时又对其余17家违反内部控制目标的公司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内部控制违反最高层次战略的目标有1家,是因为香梨股份在2012年涉足了新市场棉花市场,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经营目标的实现是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最直接的体现,经营效率的高低可以看存货和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和变现能力、现金回笼能力、获利能力,违反经营目标的上市公司有 12家,占70.59%,所以内部控制的经营管理极为重要,否则容易导致重大风险的发生,降低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控制目标的不同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完整性、合理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不能合理保证实现资产安全、经营效率效益、合法合规等其他目标的控制活动缺陷。对出具否定意见的3家上市公司和出具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19家上市公司分别进行统计,笔者发现,存在非财务内部控制缺陷而使得内控有效性不足的公司比例达到50%,在11家非财务内控缺陷的上市公司中,内部审计部门存在问题的有4家,内部监督方面存在缺陷的有5家,这也说明内部控制建设的内部审计和内部监督非常重要,要从财务和非财务两方面入手,才能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1992年9月了《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一文,指出内部控制五大要素,分别为:内部坏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与传递和监督五要素。2013年5月份又了最新的内部控制框架,引入了17条核心内控原则、17项核心原则,使得内部控制五要素更具有操作性。笔者对19家出具强调事项和3家出具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归纳总结。由于ST宜纸全面停产、上海机电可豁免并购企业内控评价、凤凰光学歇业多年、深天地A停产整顿1年、ST凤凰亏损导致这5家公司出具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因此,笔者对其余17家内部控制失效涉及的领域进行了分析归纳。
研究发现,存在内控缺陷的这些公司中,内部环境要素有机构设置、人力资源管理等问题;控制活动要素失效最多,主要有审批权限不清晰、子公司管控、营运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关联方交易等方面,涉及会计系统控制的主要是应收账款、收入成本的确认、资产的保管与减值等方面;内部监督主要是内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这些也给我们很多启示,会计师事务所在以后年度的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上风险高发的审计领域。
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自我认定并进行披露,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难题,林斌(2012年)研究发现,2011年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内控缺陷公司研究仅有156家,其中有3家披露了重大缺陷,仅占所有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上市公司总数的0.16%,有11家披露了重要缺陷,有149家披露了一般缺陷。而深圳迪博(2013年)研究发现,2012年有503家(占22.63%)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其中4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1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3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8家公司仅披露内部控制重要缺陷,27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460家公司仅披露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有所提高,但是比例没有上升,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比率达15%)情况相差甚远。在这非无保留内控审计意见的22家上市公司中,披露具体重大缺陷的有2家,分别为出具否定意见的北大荒和出具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的ST长油,重要缺陷的有5家,披露一般缺陷的有6家,而笼统地阐述企业存在缺陷而且已经整改的有9家,占到40.91%,包括出具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的天津磁卡和贵糖股份两家上市公司。贵糖股份公司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说明企业内部控制整体有效,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此贵糖股份针对此差异专门出具了说明;天津磁卡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董事长签字页,并未对其他进行披露,简要说明内部控制整体有效,而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天津磁卡未对此进行说明。这也说明了对于企业存在的内控缺陷,企业和审计机构由于考虑角度不同,评价会出现差异。
笔者再通过对这22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阅读分析,发现一部分公司没有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7家公司没有公布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标准,只是用“合理”“适用”等模糊性词语来替代详细的定性或者定量标准,没有实质性内容,使得认定标准不好界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另外15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其中凤凰光学还用了枚举法进行认定。运用定性标准进行认定运用了缺陷列举法和风险矩阵法,缺陷列举法是从公司层面、业务层面和信息层面分别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进行列举;而风险矩阵法是从缺陷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和潜在影响程度两维度出发,利用“高、中、低”风险评级法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笔者发现22家上市公司由于行业性质差别、自身性质等原因,缺陷的认定标准存在很大不同,也没有一个权威的标准,很多公司都缺乏现实的、科学的数据和手段。至于定量标准,大多数公司根据公司行业类型、规模、业务负责程度等各种因素,用资产总额或者总收入、净利润、税前利润或息税前利润乘以一定百分比,作为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临界值。定量标准的百分比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百分比,但对确定的这个“百分数”大多数公司没能有说服力的理由,因此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可靠性存在一定质疑。
以上对 2012年22家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统计,主要从事务所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和企业出具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主要存在几个问题。
上市公司自我评价报告出现参差不齐的局面,较大比例的上市公司对于内部控制缺陷陈述过于笼统,缺少实质性内容,信息含量较低。这主要是因为作为第一年强制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其动机主要是监管层的监管压力,主动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动力较少。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没有一个权威的标准,很多公司对缺陷的认定各有版本。
部分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不恰当。比如贵糖股份公司在成本核算、财务报告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但其在自我评价报告中并未认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事实上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已经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了重大影响,应该认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设计、执行、审计和评价。建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判断内部控制缺陷,防止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基础性工作,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完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工作,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职务,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能够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谨慎,基于有效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针对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争取内部控制在整个财务报告涵盖期间均真实、有效。
其次,上市公司应该规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提高内部控制缺陷陈述的信息含量和可靠性。
五部委应该加强监督《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三个配套指引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管力度。尽快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格式规范化处理,便于投资者进行横向比较。及时审核上市公司是否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有效。
还应加快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进程,尽快建立一套内部控制缺陷权威的判别标准,将标准细化分配至企业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环节中,构建完整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体系,降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随意性。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相关的信息须认真对待,投资者应该理性对待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因其增加了上市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对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应辩证地对待,认识到有能力且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可能已经做好了整改或者提高内部控制质量的准备。只有投资者理性对待,才能积极发挥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从根本上激发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与过去相比已有很大改进,但总体来说仍不容乐观,虽然基本上都遵照了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指引和准则,但是执行力度不够,大多数是流于形式。本文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我评价报告两个角度提出建议。应国际新趋势要求,做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刻不容缓,这要求上市公司、监管者甚至投资者在关注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上下功夫,共同构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缺陷披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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